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條文:
第23~24條(共 2 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2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主管、直屬各單位首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本署每年召開營建業務檢討會一次,於年終舉行,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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