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第四章 選舉

條文:
第8~10條(共 3 條)
院士會議選舉名譽院士,應先就各組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對每位候選人加以討論,再進行投票,未能出席會議之院士可進行通信投票。
於四組院士之綜合投票中,候選人得同意票達全體院士之過半數及本組票數之三分之二,而本組之投票人數達本組院士二分之一者為當選。
名譽院士被提名人曾獲諾貝爾獎或相當之全球性學術殊榮者,得不經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審查程序,逕由院士會議選舉之,經全體院士過半數通過者為當選。
全球性學術殊榮之認定準用本院所訂之參考項目。
選舉完畢後,應將每位名譽院士之當選理由公告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