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二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條文:第129~136條(共 8 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全文 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131條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第132條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第133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135條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