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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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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23條
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除設置產籍外,其屬於動產者,應分類編號,並粘釘金屬製標籤或烙火印;其屬於不動產之建築物,應加釘產籍標誌。
行政 第11條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核准輸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一、未依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核准內容輸出。二、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所定之輸出規定。
行政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行政 第7條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履行義務,於符合以下情形者,得扣減其義務裝置容量:一、於三年內完成義務履行者,扣減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義務裝置容量之百分之二十。二、於四年內完成義務履行者,扣減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義務裝置容量之百分之十。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於本辦法施行日前,已於其用電場所自行或提供他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該設備之裝置容量得扣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次通知義務裝置容量,並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適用前項規定者,須檢具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行政 第29條
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邀集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公司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公司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行政 第1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考試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職等標準、職務列等表及第十四條所稱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之。前項職等標準、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應視機關業務之變動及發展情形隨時修正之。
監察 第38條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取得該機構或團體之收據。前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並包括政府機關。
行政 第7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全部垃圾處理設施設計年處理垃圾總容量(公噸)=直轄市、縣(市)各垃圾焚化廠設計日處理容量總和(公噸/日)×365(日)×85(%)+直轄市、縣(市)各垃圾場每日處理量(公噸/日)×365(日)二、每單位容積(公升)應徵收之金額直轄市、縣(市)一般廢棄物直轄市、縣(市)平均單位容積垃清除處理總成本(元)×圾重量(公斤/公升)=─────────────────────────────直轄市、縣(市)全部垃圾處理設施設1000(公斤/公噸)計年處理垃圾總容量(公噸)×
行政 第35條
主管機關收受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提出之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後,應依提出者之請求製發收據。
行政 第180條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油輪用者應能連續記錄每浬排洩之公升數及排洩總量,或以流出物之油含量及排洩率代替排洩總量。非油輪用者,應能連續記錄以一百萬分之一為單位之流出物含油量。該等紀錄除應可辨明日期及時間外,並可供保存三年以上。
行政 第1條
本規則依簡易人壽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5條
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各級學校、家庭與社區推動客語,發展客語生活化之學習環境。
行政 第13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政 第2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7條
特定營業人應將第四條所定退稅標誌張貼或懸掛於特定貨物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後,始得辦理本辦法規定之事務。
行政 第36條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一、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二、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或確定判決所定之賠償總金額者,其超過部分。
行政 第52-1條
上級物理治療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物理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下級物理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物理治療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該下級物理治療師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行政 第27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應備入出境申請書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向移民署申請入出境許可。但持用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得憑該證入出境。
行政 第20條
課審會設秘書小組,處理相關行政事務。秘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派兼之。執行秘書承審議大會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之命,綜理秘書小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事。
行政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8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行政 第9條
業者將消費者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經濟部限制,並且告知消費者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行政 第6條
金控子公司依本辦法辦理減資時,應依後附格式(附表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各項書件,由金融控股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董事會會議紀錄、股東會會議紀錄。二、本辦法第五條之聲明書。三、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四、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及金控子公司改善情形。五、會計師覆核之案件檢查表及覆核意見書。六、最近一年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處分之案件及其違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改善情形。七、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使用之明確用途及預期效益說明;簽證會計師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用途及預期效益覆核出具之明確意見書。八、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資格條件、第四條規定證明文件。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
司法 第62條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行政 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七、安全衛生。八、勞工教育及訓練。九、福利。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十一、應遵守之紀律。十二、獎懲。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行政 第57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
行政 第16條
本處秘書、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行政 第9條
本辦法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分二十年按月平均償還本息,其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年息三厘,餘由各事業機構編列預算補貼之。
行政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低收入戶子女。二、中低收入戶子女。三、身心障礙。四、原住民。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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