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遺產
、
竊盜
、
中華民國刑法
首頁
法規目錄
行政 第6條
本分署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行政 第54條
軍官、士官復官之申請,應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資料,陳報原屬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構)依隸屬系統轉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辦理。
行政 第343條
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按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裝置漏電斷路器保護。
行政 第8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理人資格,須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依該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充任者,應具備國際金融專業知識或外匯業務之經驗。
行政 第11條
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資格及其入會、退會手續。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標準。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職。十一、會議。十二、經費及會計。十三、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行政 第13條
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移出實驗室前,或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自國外引進輸入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實施田間試驗。國內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於實驗室或田間試驗階段,為研究交流目的展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二、交流展示機構出具之邀請或合作同意文件。三、展示計畫:包括展示之物種資料、基因轉殖來源、特性、功能機制、數量、地點、期間與管理人員簡歷冊及運輸路線、方式等相關說明資料。四、安全防護計畫:包括展示期間、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發生逃逸、遭竊、物種雜交、大量感染疾病或天然災害等情形之緊急應變處理及通報主管機關流程等相關說明資料。前項展示地點位於國外者,申請人應同時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輸出許可。
行政 第37條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
行政 第223條
依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時,該條表列第一款至第十七款所列之一種或二種以上之製造設備與同表第十八款所列之一種或二種以上之製造設備相鄰接,且其配置設計為一體實施管理,而設備之任一設備以外之設備之全部適於下列規定之一者,該設備等可歸納於同一類:一、處理設備之處理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下時。但設有可燃性氣體之液化氣體加壓泵者,不在此限。二、使用氣化器或減壓閥製造氧氣、氮氣、氬氣或氦氣之製造設備時。三、使用氣化器製造二氧化碳之製造設備,包含使用一日之冷凍能力未滿十公噸之冷凍設備冷卻氣化器相關裝置所屬儲存設備內之二氧化碳時。前條規定之設備,雖屬同一製造種類欄內之高壓氣體之製造,其製造設備之操作由二以上系列所形成,且非於同一計器室內控制,或同一製造設備之操作人員採用輪班制時,應依操作控制系列或依班次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14
十四、開票監察員,分為六組,其職務分配,由主席團抽籤決定如左:1第一組四人,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依次啟封取票,並檢查選舉票數目後,點交第二組。2第二組六人,查驗選舉票有無廢票,並將有效選舉票點交第三組唱票。3第三組二人,監察唱票。4第四組四人,監察記票員記錄各候選人所得票數。5第五組二人,監察整理複核各候選人得票總數。6第六組八人,分區維持開票時會場秩序,並監察開票程序有無疏略及違法情事。各組所需管理員、唱票記票員等,由大會秘書處配備,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分辦有關開票事宜。
行政 第21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行政 第9條
本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送達新任人員,一份函報行政院核定。
總統 第5條
本標準所定待遇,由情報人員隸屬之情報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行政 第30條
教育訓練分為職前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
行政 第7條
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業,得有與擬任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者。二、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三、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者。四、其他具有特殊職能,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八年以上者。本辦法施行前本局已聘用並在職之專利審查人員,得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之工作。從事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者於本辦法施行前,曾從事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專利助理審查官工作之年資。
行政 第9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2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總統 第30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組(隊、所、科、小組)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由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核定之。
行政 第10條
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各一份,向食品藥物署辦理:一、管制藥品登記證申請書。二、機構或業者之設立許可文件影本:(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二)藥局:藥局執照。(三)西藥販賣業: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四)西藥製造業: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五)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六)畜牧獸醫機構:經政府立案之設立許可文件。(七)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八)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九)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經政府立案之設立許可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三、機構或業者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文件影本:(一)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專門職業證書及執業執照。(二)第二款第六目至第八目:專門職業證書及在職證明。(三)第二款第九目:國民身分證及在職證明。
行政 第3條
依本辦法規定推動之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其範圍如下:一、各級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體育運動交流合作協定。二、體育團體與各國體育團體簽訂交流合作協議。三、我國籍人民擔任國際體育組織職務。四、由我國籍人民擔任領導職務之國際體育組織,至我國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五、體育團體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國際單項運動賽會(以下簡稱國際運動賽會)。六、體育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舉辦或參加國際性體育運動會議。七、體育團體邀請國際或各國體育組織會長或秘書長訪問我國。八、各級學校運動團隊參加國際性運動競賽。九、配合國家體育運動政策推動之國際體育交流活動。十、其他國際體育交流事項。
行政 第15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法制及公關。二、總務、出納、文書、印信典守、庶務及財產保管。三、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行政 第21條
國有不動產,依前條規定報廢,或依本法規定出售或贈與,並經註銷產籍者,應由管理機關依法申辦滅失登記或移轉登記。
行政 第10條
左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一、首都、直轄市。二、省會、市。三、縣(局)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四、鎮。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行政 第83條
人員因公務需要,得依左列規定隨時調動:一、隔區調動,以己等甲丙級以上人員為限,須由鹽務總局令飭辦理。(如有未經奉令擅自調動者,除各該主管人員應予申斥外,被調動人員,勒令仍回原職,往返旅費由各該主管人員負擔)。二、區內調動,丁等及以上人員,應呈報鹽務總局核辦,戊等及以下者得由各區辦理。
行政 第7條
評鑑之程序及方式如下:一、初評:由申請館所依評鑑實施計畫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備妥相關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文件檢核及初評。二、複評:由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彙整前款文件及提供初評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評鑑會審議。前項評鑑實施計畫及收件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評鑑實施前一年度公告。屬中央二級機關(構)博物館,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逕送相關文件至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評鑑會審議。
行政 第8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一、編制、預算員額、辦事細則、分層負責事項。二、員工考試、甄選、分發、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俸給事項。三、員工考核、獎懲、考成(績)、服務、差勤管理事項。四、員工保障及褒揚事項。五、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六、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七、識別證、各種車證及有關人事證明等事項。八、員工待遇獎金、福利規劃、保險、人事資料管理事項。九、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十、勞資關係事項。十一、人力資源規劃事項。十二、其他依人事管理條例辦理事項。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行政 第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保護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三、受停止全部或一部親權之宣告,或經由親屬會議撤退其監護人資格者。四、與病人涉訟,其利益相反,或有其他情形足認其執行保護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五、體力或能力不足以執行保護職務者。保護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病人之親屬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之。
監察 第19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下: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室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有正確妥適之責。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文件,負有保守機密之責。
行政 第13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評鑑,應擬定評鑑計畫,其內容包括評鑑程序、方式及評鑑項目。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應於評鑑完成後,公告評鑑結果。前項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學校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職業訓練機構課程審核及調整事宜:一、通過者:得申請繼續開設課程。二、有條件通過者:所列缺失事項未改善者,得調降招生人數至改善為止。三、未通過者: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並得廢止課程認可。
司法 第325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查看更多法規
熱門法規
更多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編制表
憲法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憲法 - 全國戒嚴令
行政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考試 - 考試院組織法
行政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總統 -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總統 -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熱門搜尋
進階查詢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竊盜
中華民國刑法
性騷擾
強姦
酒駕
肇事逃逸
過失致死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