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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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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第7條
債務人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提出於法院後,經法院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編造或改編之債權表內容,與債務人原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內容有差異者,債務人得於上開債權表確定後十日內,檢附經法院公告之確定債權表,申請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其修改原所作成之更生方案內容。債務人逾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協助。
行政 第171-2條
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居住設備規範如附件九。
行政 第57條
申請飛艇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有三次以上之飛艇飛航教師帶飛訓練。其檢定項目依飛艇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行政 第9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都市設計準則,指於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中所定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指導原則。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都市設計準則納入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許可條件,並應通知及協調該管海岸地區之土地使用主管機關配合訂定或檢討修正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設計或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等相關規定。
行政 第55條
放流口告示牌之設置,準用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
行政 第34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一、不屬以上各條之項目而與執行業務有關之其他必要費用,准予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二、其他費用或損失之性質,如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定之扣繳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費用或損失,應准予認定。
行政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九月底以前將全年度貧困家屬就醫醫療費用統計表,報內政部、國防部。
行政 第3條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換發或補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者,免繳納證書費。
行政 第44條
依前條所處之罰鍰,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 第8條
肥料經查驗結果,如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通知肥料業者。肥料業者如有異議,得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主管機關經斟酌全部陳述意見與查驗事實及證據後,將處分決定及理由通知當事人。
行政 第56條
保險人執行業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戶投資管理業務,確實維護勞工及雇主之利益。
行政 第4條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三、毒品、管制藥品。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五、管制輸入貨品。六、動物活體。七、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八、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二)放射性物品。(三)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五)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六)鑽石原石。(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九、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行政 第3條
受託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工程設計、製造、品管或檢驗、審查、試驗或教育訓練五年以上經驗者。二、機關(構)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檢查技術能力者。
行政 第2條
榮譽國民之家,依所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安置類別與人數,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種類型,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之安養。二、退除役官兵之失能養護、失智照顧及長期照護。三、退除役官兵之日間照顧及臨托服務。四、退除役官兵之衛生保健及疾病醫療。五、退除役官兵之行為、心理輔導評估及社會福利服務。六、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照顧服務事項。各地區榮譽國民之家之類型如附表。
行政 第31條
主管機關應設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專利師懲戒事件;其組織、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59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36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二日,按選舉人名冊所載人數分別將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區)公所,並於投票日前一日,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後密封,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保管或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於投票開始前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啟封點交管理員發票。前項選舉票之分發,於山地或離島地區,得由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視實際情況提前辦理。
行政 第5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行政 第6條
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應提供所指派環境講習對象之姓名及聯絡事項相關資料,經令限期提供仍拒不提供者,處分機關得逕令該受處分人之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行政 第20-1條
內政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行政 第15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第三條規定送請核發教師證書之文件、資料,經發現有違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及核發各類證明書相關規定之情事,應移送中央主管機關核處。
行政 第50條
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行政 第17條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第四條所定薪給總額,以次學年度八月一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教師在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獎金,其薪給總額以最後在職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
司法 第31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院長或其指定之人之職務監督。
司法 第46條
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獨任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行政 第21條
本辦法所稱現金價值,指要保人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有權收取之金額或得以契約借款之金額,兩者從高認定。但不包括下列應付金額:一、依人壽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死亡時所為之給付。二、個人傷害或疾病給付,或為賠償承保事故發生造成之經濟損失所為之其他給付。三、非屬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因契約解除或終止、契約有效期間曝險降低或因保險費之過帳或其他類似錯誤更正而返還已交付之保險費。四、要保人之保單紅利,且該紅利與僅約定第二款規定承保範圍之保險契約有關。但不包括終止紅利。五、每年定期支付一次以上保費之保險契約,於次年應付保費限額內預付保費或保費存款所獲之報償。
行政 第44條
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通過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予揭露。一、資本結構之變動。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七、重大災害損失。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十、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十二、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項或措施。
行政 第3-1條
出版業務審查費費額如下:一、大陸地區雜誌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二、香港澳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新聞紙、雜誌在臺灣地區銷售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三、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有聲出版品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四、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圖書在臺灣地區發行審查費,每件四百元。
行政 第21條
有飛航優先權之航空器,應保持航向及空速。各航空器依下列規定應採取避讓措施時,除取得足夠之安全隔離並考量機尾亂流之影響外,應避免在其他航空器上、下或前方通過:一、對頭接近:當兩航空器對頭或近乎對頭接近而有碰撞危險時,應各向右方變更航向。二、交叉接近:當航空器之右方有另一航空器以近似高度交叉接近時,應即避讓之,並共同遵守下列規定:(一)用動力推動重於空氣之航空器,應避讓飛艇、滑翔機及氣球。(二)飛艇應避讓滑翔機及氣球。(三)滑翔機應避讓氣球。(四)用動力推動之航空器,應避讓拖有其他航空器或物體之航空器。三、超越:當超越之航空器從後方接近另一航空器,且與被超越之航空器在對稱面構成之角度小於七十度時,亦即由該位置在夜間無法看到被超越航空器之左右航行燈。被超越之航空器有飛航優先權。超越航空器無論升降或平飛,均應向右方避讓,在未完成超越至足夠隔離前,無論該兩航空器相關位置如何改變,超越之航空器仍應負避讓之責。四、降落:(一)航空器在飛航中或地面或水面作業時,均應避讓其他正在降落或在進場最後階段之航空器。(二)兩架或兩架以上重於空氣之航空器,同時接近同一機場準備降落時,其高度較高者應避讓高度較低者,但高度較低之航空器亦不得據此而擅自切入或超越在進場降落最後階段之航空器。(三)動力推動重於空氣之航空器仍應避讓滑翔機。(四)航空器警覺另一架航空器緊急迫降時,應避讓之。五、起飛:機場操作區內滑行之航空器應避讓正在起飛或即將起飛之航空器。六、滑行:當兩架航空器於機場活動區滑行而有互撞之危險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當兩航空器對頭或近乎對頭接近時,兩方均應停止前進或視情況許可應向右方偏讓以保持足夠之間隔。(二)當兩航空器交叉接近時,其右方有另一航空器者應避讓之。(三)當航空器欲超越另一航空器時,被超越之航空器有優先權,超越者應避讓,以保持足夠之間隔。七、航空器於操作區滑行時,除獲得塔台許可,應在跑道等待位置停止並等待。八、航空器於操作區滑行時,應在所有停止線燈亮時停止並等待,於停止線燈熄滅後繼續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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