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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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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3條
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行政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監察 第24條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之責任如下:一、授權決定處理之事項或代行之處稿,如有錯誤或逾越權限者,應負法律上或行政上一切責任。二、業務或辦事內規擬訂錯誤,由撰擬或審查人員負責。三、公文程式及引用人名、地名、日期、數字錯誤或遺漏,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錯誤,或前後案件矛盾者,由擬辦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五、審計、會計、統計書表科目、數字或編製方法錯誤,由製表人員負責,審核人員連帶負責。六、根據審核、抽(調)查、稽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製作報告人員負責。七、處理錯誤或失當文件,如與會辦單位有關者,會辦、主辦人員連帶負責。八、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遺漏或稽延,由打繕、校對人員連帶負責。九、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遺漏或稽延,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十、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經長官提示注意而主管人員不嚴加督促者,連帶負責。十一、各科室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由主、會辦單位經辦人員負責。十二、文卷、款項、物品等如有錯誤、遺失或損毀,由各該經管人員負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者,不在此限。十三、應守機密之事項而洩密者,由經辦人員及洩密者負責,關係重大者,各級主管連帶負責。十四、其他未盡事項,依職掌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分別負責。
行政 第13條
專業導覽人員執行工作,應佩戴服務證並穿著該管主管機關規定之服飾。
行政 第8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於海底電纜或管道變更時,適用之。
司法 第52條
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對於債務人負有債務者,以於債權補報期間屆滿前得抵銷者為限,得於該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為抵銷,並通知監督人或向法院陳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抵銷:一、債權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對債務人負債務。但其負債務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二、債務人之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取得債權或取得他人之更生債權。三、債務人之債務人已知有更生聲請後而取得債權。但其取得係基於法定原因或基於其知悉以前所生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司法 第62條
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行政 第1條
本標準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司法 第95-1條
檢察官為當事人,依本節之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時,由國庫支付。
行政 第11條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獎賞之加分標準如下:一、嘉獎:每次零點五分。二、給予獎品或獎狀:每次零點五分。三、增加接見:每次零點五分。四、增發書信:每次零點五分。五、其他獎賞:每次零點五分。懲罰之扣分標準如下:一、告誡或面責者,每次零點五分。二、感化教育獨居或停止戶外活動者,每日零點五分。三、停止接見者,每次零點五分。四、停發書信者,每次零點五分。五、勞動服務或每日增加工作時間二小時者,每日零點五分。
行政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指操作下列載具,以人員助跑及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一)無動力飛行傘(以下簡稱飛行傘)。(二)滑翔翼及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二、無動力飛行運動業:指提供無動力飛行運動體驗服務或教學課程之運動產業。三、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指依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取得雙人飛行傘載飛員或無動力飛行運動之指導人員(以下簡稱指導人員)資格之體育專業人員。
行政 第11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範圍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免除設置各該款規定之設備:一、適於下列情形之一而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一)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二)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其作業時間短暫。(三)於經常置備處理有機溶劑作業之反應槽或其他設施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且無須勞工常駐室內。(四)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之內壁、地板、頂板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有機溶劑蒸氣擴散面之廣泛不易設置第六條第一款或規定之設備。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而從事該作業之勞工已使用輸氣管面罩且作業時間短暫時,不受第六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三、適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受第六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一)從事紅外線乾燥爐或具有溫熱設備等之有機溶劑作業,如設置有利用溫熱上升氣流之排氣煙囪等設備,將有機溶劑蒸氣排出作業場所之外,不致使有機溶劑蒸氣擴散於作業場所內者。(二)藉水等覆蓋開放槽內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或裝置有效之逆流凝縮機於槽之開口部使有機溶劑蒸氣不致擴散於作業場所內者。四、於汽車之車體、飛機之機體、船段之組合體或鋼樑、鋼構等大型物件之外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因有機溶劑蒸氣廣泛擴散不易設置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設備,且已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設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行政 第18條
副組長之權責如左:一、關於本組業務之建議改進事項。二、關於重要報告之撰擬事項。三、關於重要公文之撰擬及稿件之審核事項。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總統 第11條
機關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首長核定。
行政 第7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之使用期間與有機農產品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相同。驗證機構應負責管理經其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相關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簽訂之契約,應定明有機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停止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行政 第2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行政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條
為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特制定本法。
行政 第4條
申請人對保險人之核定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復複核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申請人對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所為之核定,或依前項所為之重新核定仍有異議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申請爭議審議。前項爭議審議案件經審定駁回者,應檢附新檢查、檢驗或病理切片等報告,始得重新申請重大傷病證明。第一項核定日期之計算,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協助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關文件者,自文件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
行政 第19條
國軍老舊眷村或不適用營地,因整體規劃必需與鄰地交換分合者,經雙方同意後,報其上級機關核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限制。
行政 第2條
共同投標,包括下列情形:一、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二、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業者。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
行政 第41條
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未符合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行政 第3條
食品中之微生物及其毒素或代謝物限量,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行政 第153條
創立會結束後,認股人不得將股份撤回。
行政 第10條
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之駐外人員或其眷屬,因職務或身分變更,或其他特殊需要,須申請換發普通護照者,應由駐外館處陳報主管機關核辦。前項人員經許可換發普通護照者,應將原持用之外交或公務護照繳還或截角註銷。第一項申請人如為已出境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役男,於換發護照時,應依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規定。
行政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四、不屬其他各科、室、就業中心事項。
行政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辦理有關審驗合格證明及新車抽驗相關事宜。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3條
本會所需經費,應由各該政府,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監察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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