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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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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行政 第11條
本局各級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管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他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行政 第8條
主管機關應邀請政府相關單位、學者專家、社會人士、企業界代表、學校代表、教師團體代表、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等單位之代表,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前項技職教育諮詢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行政 第9條
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行政 第14條
本中心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行政 第76條
經憲兵裁處駕駛軍車違規及肇事之官兵,應分區集中實施複訓,其規定由陸軍司令部定之。
行政 第9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區管理處、各區工程處、各區水表修理場、員工訓練所,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行政 第78條
依第七十六條規定終止耕地租約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其已與承租人協議成立者,應准終止耕地租約;其經審核尚未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者,應即邀集雙方協調。承租人拒不接受協調或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標準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通知領取,其經領取或依法提存者,准予終止耕地租約。耕地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拒不返還耕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關於租佃爭議調解調處程序之限制。
總統 第18條
法規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本府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二、關於本府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三、關於本府組織法、處務規程及不屬於其他單位之法制事項。四、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五、關於本府各單位辦理有關法令事務之會辦、諮詢或訴訟協助事項。六、關於法令資料之搜集、分析、整理及研究事項。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行政 第37條
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由秘書室出納人員負責核對,如有差額,應在對帳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與財政部支付處對帳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行政 第20條
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由本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提撥之經費捐助信保基金,另由信保基金提供等額之相對資金。前項捐助款及相對資金,不足以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時,本部及信保基金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貸款人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保證成數為九點五成,並依貸款時信保基金公告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負擔保證手續費。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及擔保品。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考試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9條
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標章規格、圖式、製作或使用之規定。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為標示、標示不全或不實。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依驗證基準保存驗證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貯存及販賣過程之相關資料。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之名義為農產品之標示或廣告。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行政 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行政 第44條
檢驗機構經中止、撤銷或廢止認可資格時,執行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10條
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4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行政 第31條
興建營運公司未能繼續履行契約時,得由主要貸款機構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在規定期間內擇定經主辦機關認可並符合契約規定者,繼續辦理興建營運事宜。貸款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間內擇定時,主辦機關得予以價購,另行擇定繼續興建營運者。
行政 第16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之指定或一般統計調查,指三十個單位以上之調查。
行政 第6條
期貨顧問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顧問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行政 第3條
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得採用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前項採購之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敘明邀請指定廠商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考古遺址之採購有後續擴充之需要,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準用第一項規定。
行政 第7條
會計憑證種類如下: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行政 第18條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行政 第14條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電視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電視金鐘獎專刊、電視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
行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司法 第23條
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法院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
行政 第5條
建築執照遺失補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行政 第12條
辦理維修員術科檢定之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維修員檢定作業能力並發給委託檢定證書及檢定考試官名冊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一、維修廠檢定證書或航空維修訓練機構許可證之影本。二、合格之維修員檢定考試官推薦名冊(如附表五)。三、具有或租用足以實施維修員檢定所需之場所、設施、裝備及工具。
行政 第6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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