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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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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50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行政 第16條
仲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所登記之法院:一、違反法令、章程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二、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三、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備完善之會計帳冊者。四、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者。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六、停止業務活動繼續二年以上者。七、其他違反本規則規定者。
行政 第5條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之規定,與本法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行政 第6條
公開說明書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一、基金名稱;保本型基金應用括弧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標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二、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保本型、組合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ExchangeTradedFund;ETF)、貨幣市場型、傘型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者。三、基本投資方針。四、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五、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國外」。六、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七、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八、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九、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保證機構之名稱。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十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二)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三)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後段文字並應以加大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等特別顯著方式刊印。(四)高收益債券基金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刊印「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及「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文字。(五)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__頁至第__頁。(六)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七)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八)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應標明自行保管及設有信託監察人之字句。十二、刊印日期。為申請(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報)用之稿本。第一項第三款之基本投資方針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行政 第9條
保險業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符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前調整之。
行政 第15條
除有正當理由或另有約定者外,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依用戶申請指定電信事業之通知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定作業,並於完成設定時,即刻以適當方式通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其屬變更指定選接者,並應同時通知變更前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
行政 第36條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行政 第9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65條
第貳等級船舶A類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佈置,仍應符合第二章第十節及第十一節第壹等級船舶規定。
行政 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 第170-3條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結構牆之牆身長度及厚度,應符合規範規定。建築物各樓層之牆厚,不得小於其上方之牆厚。
行政 第23條
甄審會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選出之合格或入圍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綜合評審均未達甄審標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甄審會得不予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行政 第12條
地名有異動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即更新其地名資料。
行政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財務保證說明,應載明負擔設施興建、運轉及除役所需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行政 第34條
直轄市、縣(市)層級家長團體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得參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幼兒園評鑑之規劃。
行政 第11條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現況與檢討。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總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三、政府各部門及各科學技術領域之發展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四、其他科學技術發展之重要事項。
行政 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行政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5條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開立繳款憑條,並交付申請審驗者。本會依委託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驗證機構委託費用。
行政 第50條
提供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人員資格與配置、收退費、環境、設施與設備、衛生保健、檢查、管理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進用未符資格之服務人員。四、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九項規定,知悉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七、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或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
行政 第18條
業者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及記錄;其紀錄並應至少保存五年:一、銷毀者,記錄其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者,記錄其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記錄其方法、時間或地點。
行政 第3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考試 第9-1條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司法 第455-35條
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行政 第2條
醫療器材辦理查驗登記及廣告申請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一)新原理、新結構、新材料、新效能或無類似品者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新臺幣六萬五千元。(二)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外銷專用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新臺幣一萬元。(三)第二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四)第三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新臺幣三萬八千元。(五)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新增品項),新臺幣七萬元。(六)第三等級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類似品項),新臺幣四萬元。(七)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新臺幣十五萬元。二、醫療器材登記事項變更及許可證展延、領證(含初發及補、換發)(一)增加新適用範圍變更,新臺幣三萬元。(二)增加規格變更,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增加未涉及安全及效能評估之尺寸規格變更,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三)移轉、合併、產地或遷廠變更,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四)其他變更或申請委託包裝,新臺幣八千元。(五)許可證、標籤或仿單核定本補發,新臺幣八千元。(六)原核准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新臺幣六千元。(七)許可證領證(含初發及補、換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三、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及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oodClinicalPractice,GCP)查核(一)臨床試驗計畫書審核,新臺幣三萬元。(二)臨床試驗報告書審查,新臺幣五萬元。(三)執行臨床試驗評估,新臺幣一萬元。(四)臨床試驗變更審查,新臺幣五千元。(五)臨床試驗之國外GCP實地查核,每一國家新臺幣五十萬元。大陸地區亦同。(六)臨床試驗之國內GCP實地查核,每次新臺幣三萬元。四、醫療器材優良製造工廠查核(一)國內醫療器材製造工廠查核或其後續稽核,新臺幣三萬八千元。(二)國外醫療器材製造工廠品質系統文件審查或其後續檢查,新臺幣三萬八千元。(三)醫療器材優良製造工廠認可登錄增加登錄品項或遷廠之變更,新臺幣三萬八千元。(四)醫療器材優良製造工廠認可登錄之其他變更,新臺幣八千元。(五)國外醫療器材製造工廠實地查核或其後續稽核,新臺幣六十萬元。(六)國外醫療器材製造工廠增加登錄品項之查核,新臺幣六十萬元。(七)國外醫療器材製造工廠遷廠之查核,新臺幣六十萬元。(八)前三目收費項目,每件每增加一醫療器材品項製程,增加收費如下:1.同一廠房,加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2.不同廠房,加收新臺幣十萬五千元。(九)國外醫療器材製造工廠實地查核,每件每增加一不同滅菌製程,增加收費新臺幣十萬五千元。五、醫療器材相關文件申請(一)屬性管理查詢,新臺幣二千元。(二)自用原料申請,新臺幣五千元。(三)許可證授權申請案,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四)中文製售(銷售)證明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五)英文製售(銷售)證明書,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六)中文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七)英文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八)製造許可函、核備函及認可函遺失補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六、醫療器材廣告審查(一)新申請案,每案新臺幣五千四百元。(二)展延申請案,每案新臺幣二千元。(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七、案件函詢(一)醫療器材(含臨床試驗)查驗登記及製造品質檢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二)全國醫療器材不良反應通報資料庫資料,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前項第一款第七目所稱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優先審查係指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優先審查之申請:一、用於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應用突破性技術顯著提升安全性與有效性,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二、主要預期用途(或效能、適應症)用於預防、診斷、治療「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定義之罕見疾病。三、經我國政府核准優先輔導、補助研發,且產品安全與效能於國內進行臨床試驗(含括我國共同執行之多國多中心臨床試驗)驗證,或具我國公共衛生或醫療迫切需求。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變更申請,每件以一廠次為限。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目至第八目之醫療器材相關文件申請,每件以一式三份為限。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目、第五目製售(銷售)證明書之申請,每件以一許可證為限。
行政 第9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不在此限: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二、發起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考試 第6條
聘用人員不適用俸給法、退休法及撫卹法之規定;其在約聘期間病故或因公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
行政 第3條
本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圖書館、各科、推廣教育班、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學生總隊,分掌本校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行政 第19條
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應符合國家標準。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天然氣,應加入足資人類嗅辨之嗅劑;其添加之嗅劑種類及濃度,應定期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嗅劑之提報格式、種類、濃度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 第4條
國寶或重要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應由原保管機關(構)提出複製及再複製計畫,並於每年年底彙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計畫,其內容包括目的、時間、數量、國寶或重要古物原件保存狀況、複製方法、材料及技術;並應參考與國寶或重要古物原件相關之年代、作者、藝術創作風格、保存資訊及研究紀錄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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