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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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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2條
在公路用地範圍內,不得開發礦產,但遇特殊情形必須經過公路用地時,應先申請公路主管機關之核准。
行政 第24條
依本辦法許可輸入或輸出之廢棄物,於事業或輸入、輸出者之貯存場所與港口、貨櫃場或航空站間之運送方式,由輸入者或輸出者依下列方式為之:一、以自有車輛運送。二、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運送。三、委託廢棄物清除機構運送。採前項第二款方式辦理者,除應於申請時檢附該合法運輸業者之相關證照影本及敘明可能使用之車輛牌照號碼外,並應於運送廢棄物時派員監控管理。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0條
本小組工作所需之經費由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之。本小組委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憲政顧問之支給由常委會決定之。
行政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監察 第28條
本處每月舉行處務會報一次。
行政 第13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在未能改善或未完成改善前,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司法 第98條
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公證人應於作成公證遺囑之日起十日內製作繕本一份,將其密封,於封面上記明遺囑人之人別資料及作成之年、月、日,加蓋職章後,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之。於有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請求人之繼受人或就公證遺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亦得向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查詢有無第一項之遺囑並請求閱覽。前二項之規定,於其他遺囑之公、認證,準用之。
行政 第16條
交通部設觀光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行政 第5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縣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建築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49條
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殯葬服務業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或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
行政 第14條
已取得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當年度四月至九月赴北大目鮪漁區作業,不受第十一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行政 第6條
第四條第六款所指基金之操作方式,為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價差操作或實物操作。農產品平準基金應依據該農產品之取得成本及供需情況訂定平準價格,報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定後,作為前項操作方式之依據;平準價格之調整,應於各項農產品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中明確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定後辦理。實施實物操作方式之農產品平準基金,應定期將庫存情形陳報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隨時檢視之。
司法 第13條
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第一條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裁判確定日起二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但依第一條第七款規定請求者,自停止羈押、鑑定留置、收容或執行之日起算。
總統 第8條
掩護機構設置後,業務單位應檢具以下資料送委員會備查:一、掩護機構之組織編制、人員、財務管理等相關規定。二、掩護機構人員個人基本資料。
行政 第42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行政 第3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應繳納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公私場所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住址及聯絡電話。四、公私場所地址、座落位置圖及平面配置說明。五、廢(污)水處理單元之名稱、處理量、處理效率與相關操作參數。六、廢(污)水排放設施及放流水詳細水質、水量及排放頻率。七、海域環境調查報告。八、海域環境監測計畫。九、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之緊急應變計畫。十、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排放許可文件。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行政 第23條
安定基金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總經理應遵照董事會決議,秉承董事長之指示綜理安定基金業務。
行政 第16條
小船定期檢查項目及施行方式,依前條規定辦理。但航政機關得按照前次定期檢查所得狀況,就船身機器及設備情形,免除其部分之檢查。
考試 第4條
本會會議,於需要時舉行,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行政 第4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 第5條
申請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者,應檢具前條書面證明,依常備兵役徵集作業流程,向訓練單位提出折減之申請。
行政 第22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行政 第6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購入或承租未經查驗登記、登錄或非醫療器材商供應之醫療器材。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符合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三、國內醫療器材製造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取得製造許可擅自製造醫療器材。四、醫療器材販賣業者輸入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製造之醫療器材。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未辦理查驗登記或登錄,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將專供外銷之醫療器材於國內銷售。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布醫療器材商名稱,並令其限期改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全部或一部醫療器材之製造、輸入或營業;屆期未改善者,不得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展延醫療器材許可證,或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年度申報,且不受理該製造業者其他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或登錄之新申請案;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醫療器材製造許可、許可證或登錄。
行政 第7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暫停或恢復其業務時,應於三十日前向中央氣象局報備。前項暫停業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一次。
行政 第2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行政 第4條
財團法人申請合併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法人之基金總額,須達其合併前各法人基金之合計總額以上。二、基金總額須符合擬合併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
行政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設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行政 第2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其設置及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行政 第6條
教育部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應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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