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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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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6條
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行政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 第5條
國家安全維護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內亂、外患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二、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三、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四、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五、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六、國家安全維護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事項。
司法 第18條
監督輔助人之職務如左:一、監督債務人業務之管理,並制止債務人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二、保管債務人之流動資產及其業務上之收入。但管理業務及債務人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費用,不在此限。三、完成債權人清冊。四、調查債務人之業務、財產及其價格。監督輔助人執行前項職務,應受監督人之指揮。
行政 第2條
銀行得於財政部核定兼營之信託業務範圍內,視業務需要,檢具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申請書及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分支機構兼營,並自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本辦法施行前,銀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業已登載許可辦理之信託業務項目,無須重新申請許可。
行政 第10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五)連同換證費換發許可證。海運承攬運送業代表人、經理人、資本額、地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有限公司之董事、股東變更、停業及復業時,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行政 第44條
各校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教職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本人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教職員退休申請案件,依本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應於其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但已依規定申請退休,因服務學校作業不及或疏失,致未於本條例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報送退休案者,不在此限。各校屆齡退休或應予命令退休教職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併同第一項所定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
行政 第95條
固定式製造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行政 第106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確定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受懲戒處分人,得聲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三、依法律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議。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決議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決議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決議。五、原決議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決議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決議。八、就足以影響原決議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九、確定決議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行政 第11條
調查保護處處長每三個月應召開個案研討會一次,請少年法院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全體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之。前項個案研討會,得邀集與討論個案有關之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等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參加。
行政 第3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三人,職務列警正或警監。
行政 第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如需實施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者,其用地面積得一次申請。但基地全部使用建築計畫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並應於投資計畫或申請書列明分期使用情形。前項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而逾期未使用者,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得依約隨時通知收回土地;其已繳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不予退還。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按照核定計畫期限分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延長之。
行政 第2條
本處辦理與香港相關事務以及本會指定之其他業務。
行政 第126條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行政 第6條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5條
已獲得獎勵、補助之申請人或代為申請補助之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獎狀、獎牌,或追回已撥付之全部、部分補助評估費用:一、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之情事。二、評估之性能類別、評估項目有虛報或浮報。三、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行政 第128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行政 第5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行政 第32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案之審查期間為九十日;必要時得通知運作人,延長一次,並以九十日為限。申請被駁回者,運作人之申復應於收到駁回通知後九十日內,檢具申請表及新文獻資料或佐證文件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復之審查期間為三十日;必要時得通知運作人,延長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第一項及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日數。
行政 第12條
漁會之設立,由發起人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案後依法組織之。漁會籌備會及成立會,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行政 第39條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外幣價格應折算為新臺幣;外幣折算之匯率,由財政部關務署參考外匯市場即期匯率,定期公告之。
行政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申請或領取補助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行政 第193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乙型船舶,在第一位置上未設有鋼質箱形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之勘劃得以附表十為基準,並依附表三所列數值增加之。
行政 第9條
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會指定之期日及方式,向本會提出改善報告。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依本會指定之期日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行政 第18條
家禽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屠體、內臟應予稽留,並將之撤離屠宰線,未撤離者應判定不合格:一、家禽屠體及其內臟經過獸醫檢查站時,內臟不明原因之缺失或不全、內臟未取出或未將內臟妥予排列者。二、經屠後檢查認為須經縝密檢查、檢驗或其他處理後再為判定時。
行政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 第20條
課審會設秘書小組,處理相關行政事務。秘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派兼之。執行秘書承審議大會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之命,綜理秘書小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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