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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第17條
申請合格證明所需汽油汽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汽油汽車蒸發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汽油汽車耐久測試方法與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行政 第36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或負責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依計畫時程執行;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應向主管機關提報上半年之執行成果。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及計畫時程修正時,應敘明理由及改正措施,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行政 第16條
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二。
總統 第22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對於規劃進用特勤人員所為之安全查核,由主管機關為之。特勤中心特勤專業訓練指特勤新進人員訓練,經訓練及格後,應頒予證書。前項安全查核通過、訓練及格之人員,依特勤中心任務派遣之人事命令執行特種勤務及支領特勤職務加給。特勤中心每年實施鑑測,如二年內未派任特勤工作或連續二年未參加年度訓練、鑑測及格者,除因病、傷無法參加者外,應完成職務訓練及鑑測合格,始得從事特種勤務。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對特勤人員所為定期安全查核,指主管機關所為定期安全查核及各特勤專責單位之定期查(考)核;各機關對納入特勤編組之人員查核,指特種勤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對其所屬人員之內部安全查(考)核;必要之訓練,指其職權內之特勤訓練。查核未通過者,不得執行特種勤務。納入第七條第二項第五款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於完成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程序且專責從事特種勤務者,得支領特勤職務加給。
行政 第12條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行政 第35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口調查及登記所訂之實施程序或補充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行政 第15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本會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協調及推動。二、本會所屬機關(構)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三、本會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行政 第45條
成品應符合允收基準。化粧品製造業者,應採行得確保成品品質之儲存、裝運及退貨方式。
行政 第43條
保稅工廠不能外銷之保稅次品與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保稅副產品、下腳、廢料及自用機器、設備廢品等,均應按類別、性質存儲於倉庫或經海關認可之其他場所,並應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存、出情形。但半成品形態之廢料,應分別列明使用原料情形,以備查核。
行政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開發許可後,移轉於他人,應於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核准。
行政 第8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考古遺址者,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考古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
行政 第120條
本節規定建築物之廚房,浴室等經常使用燃燒設備之房間不得設在樓梯直下方位置。
行政 第16條
法務部經移交國通知已免除或減輕接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徒刑,應立即通知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規定宣告許可執行並轉換之徒刑。
行政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特殊教育學校或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應邀集具特殊教育、建築及無障礙環境設計專長等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評估及審議。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行政 第27條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
行政 第356-12條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行政 第55條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間有關頻道播送、授權條件及訂戶數認定之爭議,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行政 第7條
各級政府設立及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為收容老人五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限。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已許可立案營運者,不在此限。小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為收容老人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行政 第137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確保於地面或飛航中使用電子化導航資料產品時,該產品可達成其使用目的,維持其完整性在可接受之標準;該產品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程序,以確保所有使用前項產品之航空器,可適時獲得及輸入正確之電子化導航資料。
行政 第224條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前項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一、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第一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行政 第2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行政 第9條
依第七條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屬實者,得申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前項准予復用人員,經發現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時,應予命令退職。
行政 第1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考試 第4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行政 第10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本保險之累計財務短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之。
行政 第5條
主任調查官對重大飛航事故之現場清理,得因避免一般民眾受到傷害及環境污染發生之必要而為之。
行政 第10條
人員對左列各方不得私相借貸,或訂立互利契約,或取得其他不正常利益:一、製鹽人或經營鹽業之商人商號。二、承辦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工程者。三、經營或與本機關來往款項之銀行錢莊。四、承辦本機關公用物品之商號。五、受有本機關補助費者。
行政 第68條
房艙內應為每一乘客設置一固定床位,並不得以臨時床位或長沙發代替之,亦不得於固定床位外加設臨時床位或長沙發,供乘客睡臥。但有特殊原因,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准者,不在此限。
行政 第44條
天然氣事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依天然氣事業類別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行政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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