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核准輸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一、未依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核准內容輸出。二、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所定之輸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