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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核准輸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一、未依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核准內容輸出。
二、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所定之輸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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