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賸餘政治獻金使用於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應取得該機構或團體之收據。前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並包括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