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益
買賣房地產:書面與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且應以書面為之。買賣契約成立後,出賣人負移轉所有權的義務。
重點整理
- 簽約前應查閱登記謄本,確認產權與他項權利。
相關法條(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刪除)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