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係指銀行得依下列規定對高資產客戶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總行(或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業經本會或中央銀行核准或備查之外幣計價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無須再逐案申請核准,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連結標的以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股價指數(含本國股價指數於國外交易所掛牌之商品)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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