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客貨動力車」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鐵路客貨動力車:指以蒸汽、內燃、電力等為動力,經許可其營運速度未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之旅客列車及貨物列車。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鐵路客貨動力車」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