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體育服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適應體育服務:指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依體育學習需求,參與學校(園)一般體育課程或活動、運動社團、運動觀賞及相關活動,或參與經合理調整、專為設計之體育課程或活動;必要時,應提供運動輔具,協助學生及幼兒學習。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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