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園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運動產業園區:指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並符合下列規定之園區:
    一、土地面積至少五公頃,且運動產業用地不得低於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六十。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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