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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通」開頭
通報
「通報」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通報
: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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