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深層曝氣法」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超深層曝氣法:以深約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U型循環管槽注入空氣,使污水、污泥混合液與空氣增加接觸時間之活性污泥法。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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