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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認」開頭
認股或應募股票成為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
「認股或應募股票成為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認股或應募股票成為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
:指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連續持有三年以上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認股或應募股票成為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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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
擴充
原始認股
應募
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
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