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處理容量」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設置處理容量: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取得許可(以下簡稱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之處理設施,為許可之每月處理量;其他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之處理設施,為每月可處理廢棄物之最大量。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設置處理容量」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