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證明文件」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訓練證明文件: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參加下列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取得之積分證明:
    一、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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