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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訓」開頭
訓練證明文件
「訓練證明文件」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11-1條
訓練證明文件
: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參加下列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取得之積分證明:
一、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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