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機構」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補教機構:指立案(或未立案)開班講授有關國家考試相關應試科目之教育機構,亦包括學校或團體為國家考試開設之短期衝刺班、輔導班、保證班、證照班等。
    但學校開設之學分班、進修推廣教育班,不在此限。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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