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尚未達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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