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辦或核准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積分以四十分為限。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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