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指本會討論事項之當事人或學校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學校校長,為委員之配偶、前配偶、直系親屬、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與委員訂有婚約或其他身分、工作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其認定,由本會審議決定。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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