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防組織」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聯防組織:指製造、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人,為因應突發事故發生,避免事故擴大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共同組設之組織。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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