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運動選手」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績優運動選手:指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或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而獲得下列成績之一之選手:
    一、田徑、游泳、體操及團體球類運動種類之棒球、籃球、足球、排球、手球、女子壘球、橄欖球、曲棍球與水球:國光體育獎章三等二級以上。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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