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藝」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綜藝:包含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益智、遊戲、競賽、行腳、美食或其他具文化、藝術、娛樂等元素,或以前揭方式呈現生活資訊之節目。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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