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指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種類,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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