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產學合作:指學校為達成前條所定目標及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
    一、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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