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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