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係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由保險業百分之百持有並專以投資國外或大陸地區不動產為目的之事業;所稱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係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准由保險業或其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由受託機構依信託契約內容為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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