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用直轄市之縣」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準用直轄市之縣:指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準用直轄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之縣。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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