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性質」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準備性質: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主要營業活動前,從事輔助性質活動者;所稱輔助性質,指就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外整體營業活動而言,其從事前項所得稅協定規定活動或活動組合,非屬核心、必要或重要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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