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需要」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業務需要:指於年度通案調動期間以外,被支援檢察署發生特殊情況,急需資深或具有特殊專業之檢察官辦理案件或事務,而有立即調派適當人員前往支援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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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需要:指被支援法院因實任法官總人數(含院長、庭長)占該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比例過低、欠缺取得改任專業法院法官資格或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有立即調派適當人員前往支援其審判業務之必要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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