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保防設施指下列各目之一者」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核子保防設施指下列各目之一者:(一)研究用、動力用或其他核子反應器設施。
    (二)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用過核子燃料之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三)任何存有一有效公斤以上核子保防物料之場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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