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林產物:指下列供營林為目的之國有林、公有林或私有林之主產物及副產物:
    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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