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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