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教練」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有功教練:指具中華民國國籍,而其實際指導之選手獲得下列成績,且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參加該屆運動賽會之國家代表隊或國家培訓隊教練者: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
    (一)個人項目田徑、游泳及體操前八名;其餘前四名。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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