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燒結工場」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既存燒結工場:指本標準發布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之燒結工場。
    但因有關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致戴奧辛排放量增加達操作許可證記載之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十以上者,以新設燒結工場論。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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