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熔融爐」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既存熔融爐: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之熔融爐。
    但既存熔融爐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變更條件者,以新設熔融爐論。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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