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指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由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及依第十五條規定所設置特種基金所支應之公保、勞保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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