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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應」開頭
應行送審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
「應行送審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3條
應行送審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
:係指依照部定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所編製之各科教材、圖書、掛圖、發音片(帶)、幻燈片、模型、標本、儀器及其他教具等。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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