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視距飛航」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延伸視距飛航:指操作人於視距外,藉由目視觀察員於其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直接目視接觸,並提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之操作方式;延伸視距最大範圍為以遙控無人機操作人為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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