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運動教練」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專任運動教練:指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前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招考儲訓合格之專任教練,分派於本部或地方政府指定之學校,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比賽及推展體育活動之工作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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