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功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安全功能: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中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在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設計基準事故、外在事件及天然災害等狀況下,能確保下列功能:
    (一)核子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完整性。
    (二)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機,並維持在安全停機狀態。
    (三)防止或減緩事故後廠外輻射劑量超出法規限值。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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