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用途支付使用」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多用途支付使用:指電子票證之使用得用於支付特約機構所提供之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
    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僅用於支付交通運輸使用,並經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二)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使用者間收受儲值款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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