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海域」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海域:自北緯十度之非洲大陸起,向東沿北緯十度至與東經六十五度交會點,再向南沿東經六十五度至與赤道交會點,再向東沿赤道至與東經八十度交會點,再向南沿東經八十度至與南緯二十度交會點,再向東沿南緯二十度至澳大利亞,再向南沿著澳大利亞海岸線至與東經一百二十度交會點,再向南沿東經一百二十度至與南緯五十五度交會點,再向西沿南緯五十五度至與東經八十度交會點,再向北沿東經八十度至與南緯四十五度交會點,再向西沿南緯四十五度至與東經三十度交會點,再向北沿東經三十度至非洲大陸。
    但不包括各國之管轄海域;其示意圖如附件一之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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