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具」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公共運具:指提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包括市區汽車客運、公路汽車客運、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營鐵路運輸系統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推動之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及渡輪系統等。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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