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權責機關」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人事權責機關:指主官(管)編階中將或簡任十二職等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單位或其授權之部隊。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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