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輟學學生」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中途輟學學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二)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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