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指於一日內在同一施放地施放超過公告數量且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施放之火藥量每個十五公克以下,數量五十個以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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