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專業人才」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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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件。(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五)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四目之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生活扶助之下列人…
  2. 行政國籍法 第5條 …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或曾…
  3. 行政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高級專業人才,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科技領域:(一)在奈米、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含資通安全技術)、通訊傳播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
  4. 行政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前條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申請人應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六個月內之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推薦理由書(如附件),提請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核。但因專業才能特殊、少見或新創,且為我國亟需延攬,依現…
  5.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9條 …地服務滿二年。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十一、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
  6. 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5條 …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
  7. 行政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及主管機關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學科教師。
  8. 行政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第1條 經濟部為加速培植其所屬事業機構高級專業人才,以適應其業務發展需要,並輔助民營企業革新技術,特設立專業人員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9.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1條 …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及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前項被保險人,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替代之。
  10.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七、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另檢附有效之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11.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六、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另檢附有效之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12. 行政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6-1條 …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五、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另檢附有效之永久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13. 行政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第6條 …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一、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
  14.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4條 …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工作。(…
  15.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7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申請許可:一、受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聘請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二、受聘僱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
  16.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5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在我國依親居留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該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其依親居留期間。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
  17.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0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直系尊親屬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一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於入國後,停留期限屆滿有繼續停留之…
  18.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1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出國五年以上未曾入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及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19.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3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
  20.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5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前項人員於受僱後,始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雇主應於許可永久居留之日為其…
  21.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6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與研究人員,及政府機關與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
  22.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7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依前項規定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
  23.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8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
  24.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9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
  25.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32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準用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