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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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體育紛爭仲裁機構(以下簡稱體育仲裁機構),指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並公告得辦理體育紛爭仲裁之公益性法人。本辦法所稱體育紛爭仲裁(以下簡稱體育仲裁),指由體育仲裁機構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之體育紛…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5條 …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經體育仲裁機構審查通過,得聘為該機構之體育紛爭仲裁人(以下簡稱體育仲裁人):一、依仲裁法登記之仲裁人並曾辦理仲裁事件者。二、經體育仲裁機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一)曾任或現任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
- 行政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7條 體育紛爭仲裁庭(以下簡稱體育仲裁庭)由體育仲裁機構自接獲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選定體育仲裁人組成之,以選定三名為原則,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得僅選定一名。體育仲裁庭由三名組成時,至少應有法律專業及體育專業之體育仲裁人各一名。
-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37條 …訴;對於申訴決定不服者,於一定期限內得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該團體不得拒絕:一、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二、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三、…
- 行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44條 …評議決定者,於一定期限內,得至法院提起訴訟,或向經本部認可之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七、評議書作成之年月日。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後,應於十日內將評議決定送達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