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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第11-1條 首次納管之事業,於依規定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之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前項所稱首次納管之事業,指碳費收費辦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事業。